這陣子,私營骨灰龕堂的合法性鬧得熱烘烘,討論饒有趣味,眾生相收盡眼簾。
最討厭當然是立法會議員的咀面。民主黨李華明,在立法會辯論其間,說這麼多私營龕堂政府也不規管,說不過去。真好笑,租一個小格子也要規管?人家買賣雙方也未哼半句,一直相安無事。好了,為爭見報,又苦無驚人觀點,李議員便使出絕招 - - - 賴政府。其實,這些簡單合約法問題,有千百渠道處理,如法庭、消委會、甚至仲裁等,何須政府插手?
最精明是龕堂商人。他們挑戰法律灰色地帶,就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一一八條「人類遺骸」的定義鑽營。法例列明,在「非墳場的地方」埋葬「人類遺骸」,即屬犯法。甚麼是「人類遺骸」?骨頭,是;殘肢,是;那麼,骨灰也是嗎?要看法庭對法例的闡釋了。當然,立法會議員那麼大義凜然,也可以提案修例,趕絕奸商。
http://www.legislation.gov.hk/blis_ind.nsf/76544F70F760CCBD482564840019D2F7/80B7A4EDE06D07C5482565720014B70F?OpenDocument
最有遠見還是鄧小平。著人把骨灰撒入大海,好處多不勝數。一來避免日後遭人鞭屍,二來不用為龕堂合法性憂心,三來骨灰也可滋養海洋。儘管後人在春秋二祭時,可能因欠缺供奉實體而若有所失;但是,瑕不掩瑜,何況時間可沖淡一切呢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